>
中国太极拳网
中国太极拳网 > 太极资讯 > 太极头条 > 首个被立法保护的拳种:太极拳(正文)

首个被立法保护的拳种:太极拳

2023-10-26
核心提示:焦作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焦作市太极拳保护和发展条例》已经焦作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9月7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
  

焦作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号

《焦作市太极拳保护和发展条例》已经焦作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9月7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7日起施行。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0月23日

焦作市太极拳保护和发展条例

(2023年9月7日焦作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发展太极拳,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太极拳的保护、传承、传播和发展,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太极拳,是指形成于焦作市温县陈家沟村,已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基于阴阳循环、天人合一的中国传统哲学思想和养生观念,以中正圆活为运动特征的传统体育实践。

第三条 太极拳保护的对象包括:

(一)太极拳的拳理、拳法、功法、套路;

(二)太极拳的拳谱、图谱、传承谱系;

(三)与太极拳相关的祖祠、名人故居、碑刻、题刻等建筑物、场所、设施、遗迹及其附属物;

(四)与太极拳相关的传统习俗、民间故事、影音档案、口述史;

(五)其他与太极拳相关的需要保护的对象。

第四条 太极拳保护和发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开放包容、守正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太极拳保护和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太极拳保护和发展工作协调机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太极拳保护和发展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太极拳保护和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卫生健康、体育、市场监管、外事和侨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太极拳保护和发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武术协会、太极拳协会按照章程发挥其对太极拳保护的组织和桥梁作用,开展太极拳宣传推广和普及交流活动,促进太极拳的保护和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太极拳保护和发展工作。

第八条 每年12月17日所在周为焦作市太极拳保护宣传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全民健身日和本市太极拳保护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开展太极拳宣传推广活动,提高太极拳保护意识,促进太极拳文化传承。

第九条 市、温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开展太极拳资源调查,建立太极拳档案资料库和数据库,做好太极拳拳法、套路等的收集、整理、阐释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太极拳资源线索,将其所有的太极拳相关资料、实物,捐赠或者委托太极拳保护单位收藏、保管、展出。

第十条 市、温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太极拳保护相关的建筑物、场所、设施、遗迹及其附属物等划定保护范围,建立专门档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与太极拳保护相关的建筑物、场所、设施、遗迹及其附属物等。

第十一条 市、温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太极拳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打造太极拳特色村镇、街区,对温县陈家沟村等太极拳实践的核心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第十二条 市、温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太极拳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注册商标、申请专利,依法保护其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市、温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太极拳保护发展规划,确定太极拳保护单位。保护单位应当具有太极拳相对完整的资料,具备实施保护发展规划能力和开展传承、展示活动场所及条件。

第十四条 太极拳保护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太极拳进行资源调查和研究;

(二)组织开展太极拳培训交流、展示展演等活动;

(三)推荐太极拳代表性传承人;

(四)按照规定使用太极拳保护和发展专项经费;

(五)依法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太极拳有关产品和服务;

(六)其他与太极拳保护和发展相关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太极拳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太极拳保护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收集太极拳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三)保护与太极拳相关的场所、设施等;

(四)开展太极拳宣传推广活动;

(五)为太极拳保护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六)定期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太极拳保护发展工作及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七)其他与太极拳保护和发展相关的义务。

太极拳保护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市、温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取消其太极拳保护单位资格。

第十六条 市、温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定、公布本级太极拳代表性传承人,并依照相关规定对传承活动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太极拳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太极拳的传授、展示、研究等活动;

(二)培养太极拳传承人;

(三)按照规定享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

(四)提出太极拳保护和发展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其他与太极拳保护和发展相关的权利。

第十八条 太极拳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太极拳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配合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进行太极拳的资源调查和数据库建设;

(三)参加学习培训、交流研讨、展示展演、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四)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传承情况,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其传承活动的评估;

(五)其他与太极拳保护和发展相关的义务。

第十九条 太极拳代表性传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温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自愿放弃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二十条 太极拳保护和发展专项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太极拳资源调查和数字化建设;

(二)太极拳文献资料的整理、研究、出版和翻译;

(三)与太极拳保护相关的建筑物、场所、设施、遗迹等的维护和建设;

(四)对太极拳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扶持以及人才的培养;

(五)太极拳的交流研讨、展示展演、宣传推广以及重大赛事的组织和实施;

(六)对太极拳保护和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七)其他与太极拳保护和发展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体育、文化和旅游部门,建立健全太极拳人才认定制度,完善人才培养和保障机制,促进太极拳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 鼓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将太极拳纳入中小学校体育与健康教学。

鼓励职业院校开展太极拳人才培养。

支持高等院校开展太极拳相关研究,设置太极拳学院(系)、太极拳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太极拳专业人才。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益性太极拳传习场所,组织编制简单易学、统一规范的太极拳推广套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会资助、公益演出等方式,支持开展太极拳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市太极拳品牌标识。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将具有太极拳文化特色的品牌标识和经典性元素等合理应用于公共场所。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挖掘太极拳文化,完善太极拳文化旅游、传承实践配套设施,推动开发太极拳体验、休闲、研学、寻根等文化旅游项目,促进太极拳文旅文创产业融合发展。

第二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创作体现太极拳元素的文学、美术、书法、音乐、舞蹈、影视、戏剧等文化艺术作品;开发太极拳表演、竞赛、教学品牌,壮大太极拳演艺、游戏、动漫等文创产业,拉长培训、服饰、器械等相关产业链条。

第二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与太极拳相关的展示展演、线上教学和课程开发等活动,培育发展媒体传播新业态。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焦作山水、民宿集群等资源优势,发挥太极拳学拳明理、修身养性和强身健体等功能,建设集健康养生和文化传承等为一体的康养目的地。

第二十九条 市、温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太极拳文化交流传播,搭建国际国内太极拳赛事交流平台,定期举办“中国·焦作国际太极拳大赛”以及其他赛事交流活动,推动太极拳发源地影响力持续提升。

第三十条 市、温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其他太极拳传承集中区域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交流协作,建立健全保护区域协作机制,提高太极拳保护传承水平。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 用、挤占太极拳保护和发展专项经费的;

(二)非法占有、损毁太极拳资料、实物、场所、设施的;

(三)在太极拳代表性传承人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3年12月17日起施行。

返回中国太极拳网首页>>
相关阅读:太极拳 立法保护
掌上阅读

扫描二维码 用手机阅读

转载请注明:转载自中国太极拳网 http://www.cntjq.net/
本文链接http://www.cntjq.net/news/22112.html
版权声明: · 凡注明来源中国太极拳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 非中国太极拳网作品均来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版权问题需要处理,请与我们联络。电话:0391-3820890 邮箱:9450042@qq.com 新闻投稿新闻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