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极拳是我国独有的一种传统文化,其中陈氏太极拳是流传最广的一支。八十多年前,陈家的一位老人耗费毕生心血写成了一本书,他最大的愿望就是把它出版,将陈氏太极拳发扬光大。如今,一家出版社出版了这本书,实现了老人遗愿,但出人意料的是,陈家的后人却把这家出版社告上了法庭。
2001年10月,陈氏太极拳后人陈东山等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书店出版社告上法庭。
陈氏后人认为,《陈氏太极拳图说》是自己祖辈和父辈多年的心血,上海书店在没有征得陈家人同意的情况下,出版这本书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出版《陈氏太极拳图说》一书;2、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十一万元。

上海书店出版社
上海书店出版社却说,《图说》一书的作者去世多年,陈家人享有的权利已经超出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范围,出版这本书没有侵权。
这场官司就是围绕《陈氏太极拳图说》展开的。这本书是竖排版繁体字,完全是一付古书的样子。这么老的一本书怎么还会惹来纠纷呢,我们先从这本书的诞生说起。
河南温县陈家沟,坐落在太行山南,黄河之滨。相传这个村庄就是闻名中外的陈氏太极拳的起源地。清晨,天刚亮不久,村里的人家,就在自家院落里打起了太极拳,而陈家沟的每一天都是这样开始的。据陈家第十九代后人陈东生介绍,这个传统可以一直追溯到六百多年前的明初时期。
陈东山:
始祖陈卜,是明初移民移到这个地方来的,移民到这个地方来的时候就带来武术,到第九世陈王庭这一代,发展演变为太极拳。
陈王庭,生活在明末清初。他结合中医阴阳理论,将家传武术演变为太极拳,因此被奉为陈氏太极拳始祖,在陈家的祖祠里,陈王庭雕像位于广场中央。而另一个人也受到陈家后人的供奉,那就是生活在清朝末年的陈鑫,也就是本案原告陈东山的曾祖父。
陈东山:
陈氏祖祖辈辈都是研究太极拳的,陈鑫是集十几代先祖的心血写成书,是理论的一种总结。
原来陈家人虽然练习太极拳数百年,对拳法却很少有文字记载。到清朝末年,陈家第十五代传人陈仲牲深感言传身教的不易,于是很希望儿子陈鑫能用文字对陈氏太极拳做一个梳理。年近花甲的陈鑫就这样肩负着家族的重任开始了写作。
陈东山:
陈鑫58岁的时候,他觉得,他父亲一百周岁了,交给他的任务没有完成,所以他才在这儿苦苦地撰写书文。
陈鑫开始写书的时候是1908年,恰逢清朝末年最动荡的时期。他在贫病交加之中,用十二年的时间终于写成了《陈氏太极拳图画讲义》,然而因为家贫及社会动乱,这本书一直没能问世。老人不得不把这个重任交给了哥哥过继给自己的儿子陈椿元。
陈东山:
草稿交给了陈椿元,临终的时候讲,说能传则传之,不能传则焚之。
陈鑫去世以后,陈椿元带领侄子陈绍栋等五人,对书稿进行了重新整理。直到1933年,开明书局将书稿出版,起名为《陈氏太极拳图说》,终于实现了老人出书的愿望。这本书以上百幅图,形象地展现了身体脉络和拳势走向,对陈氏太极拳做了极充分的阐述,被认为是陈氏太极拳最重要的一本理论著作,国内的太极拳练习者大多把它当成教材学习,东南亚及欧美的很多国家也有译本。

几代人的心血凝聚成一本图说,也正是这本图说对陈氏太极拳广为流传并发扬光大起了重要的作用。然而这本为陈家带来福荫的图说,却因为版权的问题也给陈氏的后人带来了不少麻烦。
上海书店出版社是专门影印古代和近代文献的一家出版社。八十年代初,书店从民国时期的出版物中挑选了部分书籍,打算出版传统文化系列,《陈氏太极拳图说》就是其中之一。
从1986年开始,上海书店出版社陆续将《图说》再版了五次。2001年,他们第六次出版这本书的时候,被陈东山的侄子在广州的一间书店发现了。2001年8月,陈东山以陈家后人的名义给出版社写了一封信。
陈东山:
去信以后我就继续追问他,我说没有经过我们允许还在侵权?
一本出版了十多年的书,竟然有人说自己侵权,上海书店找出了当年的档案进行调查,结果发现了这样一件事。
出版社:
还是90年的时候, 《图说》的六位编辑者中间有一个人(陈绍栋)跟我们做过联系的。
原来1989年陈东山的父亲陈绍栋还在世的时候,发现了上海书店出版的《图说》一书,曾经写信来协商过,当时出版社对此事的处理是以经济补偿的名义付给他100元钱。
陈东山:
我父亲鉴于他们的态度还比较诚恳,说当时国家还正在起草《著作权法》,没有一个完整的《著作权法》,所以说咱们就认可了,谅解了。
陈东山以为,既然出版社连钱都给了,说明他们对自己父亲的著作权是认可的,但是,上海书店这十年来不但没有停止侵权,而且还连续出版了六版《陈氏太极拳图说》。
陈东山:
1990年有了著作权法,并且还知道陈老先生健在,你们仍然在侵权,这个东西就是故意侵权。
面对陈东山的指责,上海书店感到很无辜,因为当初给陈绍栋补偿一百块钱,并不代表承认他拥有著作权。
出版社:
我们按照出版社的惯例,对一般跟我们联系的人,即使你是很没道理的,我们也会给予适当的补偿的,这个是出于一种平常的大家和气的一种办法了,并不是说他肯定有权利得到。
上海书店出版社出版的《陈氏太极拳图说》
出版社之所以说陈绍栋没有权利,是因为陈绍栋并不是《图说》的作者,而真正拥有著作权的作者陈鑫对这本书的权利也超出了保护期。
出版社:
对这本书我们其实也是检查过的,因为根据版权页提出的作者,死亡已经超过50年了,我们认为这本书已经进入公共领域了。
在开明书店出版的《图说》一书上,写着:原著者,温县陈鑫品三。品三是陈鑫的字。而陈鑫在1929年去世,距今已有70多年,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因此陈鑫这本书早就超过了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书店拿来出版当然没错。然而陈东山却提出,《陈氏太极拳图说》的作者不只陈鑫一个。
陈东山:
这个书是合作作品,是祖孙三代完成的,因为陈鑫写这本书叫《陈氏太极拳图画讲义》,经过我爷爷陈椿元我父亲他们重新修订补写这个书稿,叫《陈氏太极图说》,所以这本和那本是两回事。
据陈东山介绍,修补陈鑫残稿时,主要的整理补写工作由陈雪元、陈椿元来做,而陈金鳌、陈淑贞、陈绍栋三人负责绘图誊写。因此陈椿元等五人都是这本书的合作作者。
父亲陈绍栋九十年代才去世,还处在五十年的保护期限内,自己当然有权制止上海书店的侵权行为。因为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有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保护期至最后一个去世作者死亡之后五十年。
如果如陈东山所说,陈绍栋是作者之一,他在1995年去世,根据五十年保护期限,作为继承人的陈东山在2045年之前都可以要求上海书店做出侵权赔偿。但是如果像上海书店出版社说的那样,《图说》的作者只是陈鑫一人,对他的保护早在1979年就到期了,出版他的书不用负任何责任。
从双方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出,陈鑫和陈绍栋二人的保护期限相差有六十年之多。这六十年的差距决定了上海书店到底有没有侵权。因此这本书的作者究竟是陈鑫一人,还是祖孙三代就成了问题的关键。
在与陈东山通信协商的过程中,上海书店指出,虽然原书上写有陈绍栋等人的名字,但明确的作者只有陈鑫一个,如果坚持说陈绍栋等人对这本书进行了整理补充,并要把他们追加为作者,希望陈东山能拿出让自己信服的证据,比如把当年的原稿拿出来和《图说》做一个比较。
为了寻找证据,陈东山回到了陈家沟,然而结果让他很无奈。陈鑫当年写书的手稿已经遗失了。而正是因为这遗失的手稿,让他想起父亲曾经对自己和哥哥陈东海说起过,《图说》最终能够问世,还隐藏着一个曲折的故事。
陈东山:
陈鑫的族孙,他当时在南京教太极拳,他教太极拳他没有东西,他知道陈鑫写了一辈子的东西,他就回来和陈鑫商量,说你把你这个东西交给我,我拿到南京给你印刷去,印刷了以后,得来的稿费给你老人家买柏木棺材,对你厚葬,陈鑫听了这个话,80岁的老人听了这个非常激动,非常高兴,说,那好,那你拿去联系。
然而辛苦写作了十几年的陈鑫却并没有等来好消息。
陈东山:
他一去不回头,后来陈鑫追问他的时候,他说这个东西过河丢掉了,掉到河里去了,一气之下陈鑫一病不起,陈鑫就在这种情况下,怀着这种心情,去世之前把剩余的部分手稿和残缺不全的草稿交给了陈椿元,由陈椿元率领五个人又历时三年重新完成的。
陈东山认为这段历史就能充分说明,这本《图说》是由陈绍栋等人重新创作出来的。然而上海书店对陈东山所讲的故事表示了怀疑。
出版社:
这本《陈氏太极拳图说》里面后面有一个跋(后序),这个跋就是当时出版的时候写的,应该说这里面,后面参加的这些编辑,他们都是认可这个东西的,在这上面说到了“先生无子,临终出全编,受其犹子春元曰,此吾毕生心血也”,他里面明确的讲明,那是全编,并没有残缺。
事隔几十年,原稿现在是找不到了。为了证明书是由祖孙三代合作创造的,陈东山又拿出了另一份证据――陕西版权局在1993年对《陈氏太极拳图说》一书所作的版权认定。那时陈东山正在和另一家出版社打官司,情形和现在一样。
陈东山:
我个人跟他打这个官司,我说不清楚,必须经过公证机关,权威机关的认定,后来我带着这个问题,我就咨询了陕西省版权局。
陈东山带着1933年出版的线装《图说》和几本盗版书,要求陕西省版权局对其版权归属做一个认定。十年前接待陈东山的工作人员正是如今的版权处处长张静。
陕西版权局代表:
对于著作权关系,原书上当时也有记载,原著者是温县陈鑫品三,说明了这个书的原著是一个人,是陈鑫品三,后面有编辑者、参订者、补订者、校阅者,有这些人,根据著作权法,参订、整理、编辑,可以产生新的著作权的。
最后版权局做出的结论是,陈绍栋等五人是该书的合作作者,享有该书的著作权。陈东山以为这对他是一个极大的支持。但他没有想到,上海书店认为对版权局的认定意见并不客观,不具备法律效力。
出版社:
他里面有一个关键人物叫陈春元,这个春元就是春天的春,元旦的元,但是陈东山自己他所写的诉状从头到尾他这个春元都是加木字偏旁,我们也可以看到,陕西省版权局做的版权认定的里面他用的春元也都是木头偏旁的一个春元,如果说他认真研究过材料,他绝不会用这个木头偏旁的春元,也就是说他做这个认定很大程度上依凭了陈东山的口述,他为什么要依凭他的口述,我们不知道。
陈东山拿不出曾祖父的原稿,无法证明《陈氏太极拳图说》这本书是在残稿上创作出来的新作品,而上海书店又不同意陕西省版权局做出的认定意见,双方在谁是作者这个问题上陷入了僵局。那么一本书的作者应该怎么认定呢 ?
专家:
全世界处理著作权纠纷都有这个习惯,没有相反的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就是作者,什么叫做在著作上署名的人,我们有一个习惯就是找版权页,版权页就写得很清楚。它一般首先都要给你写著作人是谁,作者是谁,编辑者是谁,出版者是谁,如果要是有图画,他会给你写清楚绘图的人是谁,文字作品的整理人是谁,编辑者是谁。
在《陈氏太极拳图说》的版权页上,原著陈鑫之后,还有这样几行字,写着编辑者雪元、春元,参订者的名字里写有陈绍栋。但双方对编辑及参订算不算作者之一却各有看法。
出版社:
根据《版权法》上面署名为作者的就是作者,不署名为作者就不是作者,原来这个上面的版权上署名的作者只有陈鑫一个。
陈东山:
他这个是原著陈鑫,如果是陈鑫的作品的话,应该是作者是陈鑫,有修订,有补充,所以叫《新刊陈氏太极图说》,记载得非常清楚。
出版社:
古书里面这种情况很多的,校字、审订、编订,包括订补的,一般来说,前面有一个作者,后面这些人都是辅助工作,正常情况下都不会把他当做作者的。
金良年拿着《清代图书版本图录》给我们说明辅助人员和作者的区别。
出版社:
这个是《带经堂集》,它的作者是王士祯,在他的署名上面,前面还有一个门人程哲校编。实际上我们作为图书馆在目录学编目的时候他怎么认定的?你看他认定的作者就是一个。他并没有把校编的人员认定为他共同的作者,也不会把这样的人认定为一个共同作者。
同时金良年还指出,著作权法只认可了原创、汇编、翻译等人的著作权,并没有规定编辑享有著作权,因此署名为编辑的陈绍栋等人不应该享有著作权。
出版社:
我们现在每一本书后面都有编辑的,我做了一本书的编辑是不是意味着我也有著作权,应该说这个是不成立的。
书店认为编辑本身没有著作权,但陈东山却提出,在陈氏家族这样的世家里,尽管陈绍栋等人费尽心力写完了这本书,他们也不可能和陈鑫平起平坐,因此他们只能署名为编辑,实际上却是作者。
陈东山:
这是全家人共同努力,就是写的写,画的画,补充的补充,整理的整理,策划的策划,就是说又经过历时三年的时间才把它弄出来了。
出版社:
你口说无凭,否则秩序要乱掉了,今天张三来说,我这本书有著作权,明天李四来说这本书上的作者是王某某,我也姓王,我是他的养子,我还拥有著作权,你们也应该给我一部分稿酬,这个市场秩序就乱掉了。
面对同一本书,同一张版权页,原被告双方却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一个说白纸黑字,这些人都为这本书付出了劳动,自然全都有份儿,享有著作权;另一个则坚持,作者就是作者,编辑就是编辑,二者的权利绝不能混同。那么对这个版权记录到底应该怎么看,我们再请教一下本栏目的法律顾问。
专家:
从这个案件来分析,他这个所谓的编辑者他不是出版社的编辑,不是出版社的编辑,他的编辑是干什么的?因为这个作品你可以看出,他有表演作品、有文字作品、图形作品,这个编辑肯定是把表演作品、图形作品、文字作品把他整理出来,那么他就对他所创作的这个无形资产,或者说固体财产享有他应有的权利。比如说我们很著名的,马克思写过《资本论》,但是他的《资本论》是一个草稿,你不能说他的思想不伟大,你不能说他的表述不完全,但是它毕竟是草稿,那么把一个草稿变为一个能达到出版的东西,这个还不仅仅是编辑能完成的,所以恩格斯的功绩,他就成为一个合作作品的作者。
陈东山与出版社协商了三个月,都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且在双方协商期间,第七版《图说》面世了。于是2002年初,陈东山一纸诉状把出版社告上了法庭,提出要上海书店赔偿21万元。
陈东山:
这个版权记录上,哪一年第一版,印了多少册,所有他是都明码标价标着的。
陈东山把《图说》七个版本的总码列成表,算出了上海书店一共出版过44000册书,总收入是43万多,扣除一半的成本和其他费用后,就是21万。但上海书店无法接受。
出版社:
陈氏家族对太极拳做了很大的贡献,我们也印了他的书,我们在一定的情况下,不是不可以做一些经济的补偿,作为道义上经济的补偿完全都是可以的,但是他的要价实在太高了。
一本出版了几十年的书,由于家族和历史的原因,它到底有几个作者让本案的原被告双方争执不休。那么对于这样一个有点特殊的案子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2002年12月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根据版权记录,陈绍栋等五人享有《图说》一书的演绎作品著作权。陈东山等人可依法继承。判令上海书店立即停止出版《陈氏太极拳图说》一书,并以书面形式向陈东山等人赔礼道歉,由于其非法出版《图说》一书所获纯利润近七万元,加上陈家为此案的合理开支,出版社应赔付人民币七万九千余元。
法院做出这个判决结果的依据是: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
法官:
演绎作品的概念是从哪里来的,还是源于他的汇编和整理的作品,因为汇编作品写得很清楚,他的汇编权利就是创作一个新作品,就是对原作品或者原作品的片段进行编辑,进行整理、选择、改编、编排以后创作一个新作品,你这新作品应当属于演绎作品,因为他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加以改编的。
我们注意到,法院最后认定陈东山的父亲具有演绎作品著作权,这是为原作品进行整理改编而产生的新的权利。也就是说,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不仅仅限于原作者一个,只要为这本书的问世付出了劳动,那么,这些人都拥有和自己的劳动相对应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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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枫聆?来源:CCTV.com)